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一方的债权人?

热度47票  浏览2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6日 19:44

6b'g%_2~ A0  杨某是一个经营烟酒百货的个体工商户。2002年11月,杨某因经营之需向朋友王某借款30000元。杨某逾期未还,王某向法院起诉。杨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于是王某申请法院对杨某的百货店中的商品予以查封、变卖。执行中,杨某之妻白某提出异议。白某提出早在2002年6月,白某就已与杨某约定,店中的烟酒属白某所有,并出示了杨某和白某的协议。因此白某不同意用店中货物清偿杨某的债务。杨某同意白某的说法。但杨某与白某均未提供提出其他有关证据。法院经研究后,仍然裁定查封了杨某店中包括烟酒在内的全部商品,并在杨某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委托拍卖行把商品予以变卖,所得价款清偿了杨某的欠款。请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一方的债权人?(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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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L `$[z v5[0 解答(www.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i1H$}f}2r;o)vV

3ci.Eb`0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的关键在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本案债务人杨某及其妻白某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财产约定,对该主张,杨某夫妇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王某在将钱出借时确知杨某夫妇已有财产约定。由于杨某夫妇并未提供出充分的证据,因此,院通过法定程序将杨某店中的商品予以处理,用于清偿杨某欠王某的债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www.simu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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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XC(FL0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ka"GG4z7Z`Q-h#e`

%Qk;h,Yc0nqu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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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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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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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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