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投保人欺诈仍然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投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该公司某职员因意外事故死亡。在保险公司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是一些没有固定工作、在当地从事危险工作的社会人员,组成的公司,但丙没有注册登记。甲公司私刻公章进行投保,乙公司据此拒赔。但死亡人员的家属认为,乙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业务人员已经知道乙公司事实上不存在,所以乙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后经证实乙保险公司业务员确知此事情。请问:明知投保人欺诈仍然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投保人甲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私刻公章、虚构单位,进行投保,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该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此单位虚假,则保险公司应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