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收取被告亲属财物后枉法裁判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甲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刑7年,甲的母亲通过向主审该案的法院乙行贿10万元,甲因此而改判为3年。请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枉法裁判罪论处,同时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乙虽然有收受贿金的行为,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相关规定,乙的行为依照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处罚较重的规定论处,不构成受贿罪和枉法裁判罪两罪。(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