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私了”后被提起公诉,给付的费用能否收回?
贾某杀死刘某后,贾父和刘父签订了一份关于刘某死亡补偿费的协议书,并由贾父给付7万元补偿费给刘父。之后检察院以杀人罪对贾某提起公诉。刘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30万元。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贾某判决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判决贾某赔偿刘某家属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人民币,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刘父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某高院作了维持原判的裁定。贾父收到判决书后,认为其多支付了5万元给刘父,欲起诉要回该款。请问:贾父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贾父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贾父支付刘父7万元的赔偿金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该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而且贾父支付赔偿金对于贾某的量刑也是有一定影响的,所以贾父不能要回已支付的赔偿金。当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不是说贾父的诉讼法院不能受理,贾父有起诉权但不能胜诉。(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